GHG温室气体排放按照排放类型范围标准

    随着有关GHG监测、报告和核实的规定性或强制性计划(Scheme)的出现,处于这些计划之外的组织日益希望能监测并报告他们的气体排放情况(通常把这称为组织的碳足迹(CarbonFootprint))

    测量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标准化方法应符合典型的报告边界和基本原则。目的是根据全球标准(例如,GHG协议)共同开发一种公认的有效范围3报告方法,该方法可以被所有TfS成员公司采用。

    第二个工作包旨在在TfS成员中设计一种可接受的,可实施的,适当的,分阶段的数据收集方法,该方法比独立解决方案要快。使用TfS平台将以可衡量的效率增益最大化其影响范围。

    GHG温室气体排放按照排放类型分为:

    范围一: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公司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车辆等产生的燃烧排放;拥有或控制的工艺设备进行化工生产所产生的排放。生物质燃烧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不应计入范围一,须单独报告。

    范围二: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热力或蒸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外购电力是指通过采购或其他方式进入该企业组织边界内的电力。范围二的排放实际上产生于电力生产设施。

    范围三: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三的排放是一家公司活动的结果,但并不是产生于该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开采和生产采购的原料、运输采购的燃料,以及售出产品和服务的使用。

    除了前述温室气体核算标准,ISO还制定了一些列的国际标准,帮助企业实现碳管理:

    14064-1:2018《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级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报告指南》;

    14064-2:2019《温室气体–第二部分:项目层级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增加的量化、监测和报告指南》;

    ISO14064-3:2019《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温室气体确定的证实和验证的规范与指南》;

    ISO14065:2020《认证或其他承认形式中用温室气体确认和验证机构的要求》;

    ISO14066:2011《温室气体.‎温室气体验证团队和验证团队的能力要求》;

    ISO14067:2018《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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