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支付的碳成本能否在CBAM申报时予以抵扣

    CBAM法案允许出口国生产商在欧盟CBAM登记处登记其生产设施,并聘请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其每吨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

 若缺乏经认证的实际排放量数据,所有产品须采用出口国生产同类产品企业中碳排放量最高的10%的平均排放强度。若无上述数据,则采用欧盟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中碳排放量最高的5%的平均排放强度。

 CBAM核算范围

 CBAM目前正式发布的范围涵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气,也包括某些上游以及一些下游产品,例如螺钉和螺栓以及类似的物品铁或钢。CBAM范围可能在2023至2025两年过渡期结束前再次扩大,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等其他有碳泄漏风险的产品类别;总体目标是在2030年计划涵盖ETS范围下的所有商品:电力行业(大型发电站和其他燃烧装置);制造业(钢铁、水泥、铝、化肥、玻璃、陶瓷制造、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石化产品);运输(航空业)。

 CBAM的核算范围涉及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包装和运输等环节的碳排放情况。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自身的碳足迹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监测。

 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成本能否在申报时予以抵扣?

 如果进口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嵌入排放量对应的碳价,CBAM申报人可以在申报时减少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申报人应保留于第三国已支付碳价的相关材料,且该材料需经独立于CBAM申报人和原产国主管机关的认证,即得到欧盟的认可。并且该材料应保留至CBAM申报的年份之后第四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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